根据证监发[2003]26 号“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会对制作招股说明书作出如下要求: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2 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2)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 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 个月。
(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 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 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1 个月。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5)招股说明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 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 纸规格);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6)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保荐机构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10)特殊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