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柜台买卖市场
台湾证券市场的发展起源于柜台买卖市场,早期有1949年发行的“爱国公债”,1954年以后的台泥、台纸、工矿、农林等公司的股票和土地债券等有价证券。1962年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以后,为了发展集中交易市场,曾一度禁止证券市场的场外交易,一直到1968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台湾证券交易市场才明确地分为两大部分:一是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二是采取议价方式进行交易的非集中交易市场,即在券商柜台进行的买卖。台湾当局考虑为已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开拓流通渠道,以便于其筹集资金,同时活跃政府债券买卖,1982年台湾证管会制定了《证券商工农业部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正式开放了债券的店头交易市场。
1987年为了便利中小企业筹资以及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台湾证管会加速了对股票柜台买卖市场的规范发展,1988年台北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了“柜台买卖服务中心”,处理债券及证券柜台买卖市场的相关业务。1989年正式开始营业。在制度设计上,由负责推荐的券商担任类似美国纳斯达克做市商的角色,对上柜公司股票进行报价,以自营商议价的方式来发现价格,并创造流动性。但是由于交易流程非常不便,价格形成不透明,买卖撮合困难,致使成交量很小,上柜股票流动差,最终导致发行市场规模过小,无法吸引投资人的兴趣,造成初级市场与次级市场之间的恶性循环。
(二)柜台买卖中心的建立
1994年台湾证管会着手筹划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设立,并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证券交易所、台北市证券商业同业公司公会、高雄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及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共同捐新台币30 000亿元,于1994年11月成立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负责办理柜台买卖业务,同时台北市证券商公会的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被取消。为了配合新型市场的建立,台湾“财政部”证券期货管理委员会于1994年10月修正发布了《证券商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台湾柜台买卖中心的法律地位。1994年12月建立股票自动成交系统,实施款券划拨给付结算。1995年推出了加权股价指数;为了活跃交易,中心于1998年年底开始实行信用交易,由政府核准的信用机构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这一举措对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到2000年底,已融资的上柜股票有117种,占全部上柜股票的40.62%。
中心成立以来,已有483家公司的股票上柜,扣除其中一部分公司规模壮大后转到集中市场上市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摘牌,至2001年9月30日,股票上柜公司为323家,总资本额6877亿元新台币,市值8 289亿元新台币。股票总成交量2000年为44797亿元新台币,2001年前3个季度为174ll亿元新台币,至2001年9月30日,上柜交易的公司债券为13只,可转换债券47只,政府债券4只,发行余额分别为4 936亿、518亿、17 893亿元新台币。从投资者结构看,中心的开户人数为801万户,其 中,自然人占98.82%,法人占1.18%。
■台湾柜台买卖市场规则
(一)柜台买卖发行市场要求
台湾OTC市场规定上柜的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规定是比较宽松的。上市企业的产业领域远远超出了高科技范围,其上柜条件如表6-5所示。
表6-5 台湾柜台交易市场上柜条件
内 容
上柜条件
辅导期限
1. 公开发行后再经推荐券商至少辅导12个月。
2. 上市退回或撤回,由原承销商并同其他券商担任推荐券商辅导6个月。
资本额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
获利能力(百分比指营利润及税前净利润占实收资本额比率)
个别及合并财务报表获利能力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或最近两个年度均达2%以上,且最近一个年度的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获得证券管理相关部门认可的科技副业部不受此限制)
净值
—
股权
分散
记名股东总人数
—
持有1 000股至5万股名股东人数。
300人以上
持有1 000股至5万股记名股东人数。
1. 发行股份总额10%以上。
2. 500万股。
股务机构
在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所在地(台北市)自设或委托股务机构代理机构办理。
证券商
1. 两家以上推荐证券商。推荐股票为柜台买卖券商,应具备证券承销商及柜台买卖自营商资格,但推荐证券商之股票者,仅需具备承销商资格。2. 推荐公营事业及证券商之股票外,应符合《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 公开发行公司与推荐券商具有下列条款情况之一者,不同意其上柜:(1)双方互为有价证券初次上柜或上市评估报告的评估。(2)有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之二所列情况。(3)属同一集团企业。
事业主管机关出具意见书
证券业、金融业及保险业申请股票上柜,应先取得事业主管机关的同意。以科技事业身份申请者,应先取得中心或台湾证券交易所出具其系属科技事业且其产品开发成功具有市场前景。
股票集中保管
1. 董事、监理持股10%以上股东;科技事业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者,以及专利或专门技术出资而在公司任有职务并持有公司申请上柜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达5‰或10万股以上股东的股票应依规定集中保管。
2. 应提交保管股票者,如其股东的股权属公库所有,不适用。
3. 公营事业申请公司不适用。
(二)台湾柜台买卖市场交易制度和方式
台湾柜台交易制度除保留原自营商营业部议价制度外,自营商或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可使用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计算机自动成交系统买卖上柜股票。由此一方面使用计算机进行交易撮合并予以立即成交,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利用自营商报价,使得价格透明度高。
交易方式有三种:
1.券商营业部议价,即指采用传统的议价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范围为:自营商间买卖;自营商与客户一次交易在10万股以上的买卖;经纪商利用错账或违约自理专户向自营商买进股票。股票的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当日参考价格的涨跌停板幅度。
2.计算机自动成交,包括自营及经纪买卖,采用计算机撮合,成交单位为千股,每笔委托量应在50万股以下。计算机自动成交系统,在当日参考价格的涨跌幅度内,依下列原则决定成交价格:营业时间开始前的买卖申报,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满足;营业时间开始后的买卖申报,以及前项未成交者,采取逐笔最合理价格成交。
3.零股交易系统,即每笔委托量在999股以下的股票交易,也采用计算机自动成交系统。其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可涨可跌至当日参考价格的7%为限。
(三)柜台买卖中心对上柜公司的管理
柜台买卖中心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对上柜公司实行严格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承诺事项追踪。在公司申请上柜过程中,上柜部或审议委员会往往会要求其附加承诺一些条件,由于这些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家族化管理痕迹显著,因此承诺事项最多的是董事和监事不独立,由亲戚朋友担任,这样审议委员会要求公司上柜后必须增加一定席位的外部独立董事、监事。
2.重大信息披露。规定上柜公司凡是发生对财务、业务重大影响的事件,在事实发生的第二天必须对市场公告。对此有36款条文规定可以比照。
3.平时及例外管理。中心定期对上柜公司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市场披露,同时对公司发生的例外事件也及时进行了解。例如董事、监事把所持的股票拿去银行质押,随着抵押品价值下跌,银行要求补提抵押品或先期偿还部分借款的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时,银行将把质押的股票卖掉,这是一个对公司经营的警讯,要及时让投资人知道。
4.财务报表的审阅。上柜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要经过会计师查阅鉴证,季度报告要经过会计师核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