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证券法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为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总则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第六条规定:“证券、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今后我国金融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也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
新修订的证券法赋予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准司法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修订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为加强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充分保障公众投资者权益,新修订的证券法还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
关于证券发行,新修订的证券法增加了证券公开发行前,要履行信息预披露制度。如果证券发行失败,发行人应负赔偿责任。关于证券交易,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一是证券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表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框架得以确立。二是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为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品种是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品种进行的交易方式。三是提高了上市门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审核同意。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限定条件和权责进一步明确。这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开始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演进。四是完善了“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是修订了限制性条款,依法拓宽了资金入市渠道。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与现行证券法规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修订的证券法作出多达48条的规定,比现行证券法多12条,而且新的规定更加注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